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5民初1694号之一 原告: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23号(一号楼)2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1341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实习),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潭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342126。 法定代表人:***,公司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海峡建设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中铁海峡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三局四公司与**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判令中铁三局四公司与**赔偿中铁海峡建设公司原二审的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100000元;3.判令中铁三局四公司与**赔偿中铁海峡建设公司损失3000000元(按《劳动合同》项下的利润归中铁海峡建设公司所有,利润按合同总标的额的20%计算,最终以**的实际合同价为准);4.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及鉴定费由中铁三局四公司与**承担。事实与理由:中铁海峡建设公司的前身为:“厦门建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更名为“中铁友缘(厦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更名为“中铁海峡(厦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更名为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1月25日,**以厦门建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铁三局四公司张唐铁路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厦门建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内容为”五道梁隧道口的正洞作业面施工、窑上隧道出口的正洞作业面施工;包括开挖、衬砌、支护、附属工程等的施工”。同时,合同还约定**作为厦门建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的负责人,并分别以《劳务费用一览表》、《劳务人员情况一览表》、《乙方资信文件》等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其中《乙方资信文件》包括**所伪造的乙方处的《营业执照》、《劳务作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注册手续(特指北京地区施工的项目)、劳务作业人员所应持有的特殊作业上岗操作证件、乙方合同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签字**处也是**伪造公章盖印。 2012年6月22日,受**雇佣的工人***在涉案工程的劳务活动中摔伤。因相关的赔偿纠纷,***将**、中铁海峡(厦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中铁三局四公司诉至北京市门口沟区人民法院。因些原因,中铁海峡(厦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收到相关案件的信息送达,未知悉相关案件情况下,也未参与庭审。2016年9月23日,北京市门口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门民初字第3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1495391.03元,并判决中中铁海峡(厦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5月10日,中铁海峡建设公司向***力***定中心申请进行鉴定。后该鉴定中心出具闽鼎(2017)**字第141号《***定意见书》得出结论:检材《中国中铁(劳务合同)》落款“乙方:(印章)”处的“厦门建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对比的“厦门建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经中铁海峡建设公司进一步确认,《劳务合同》所列出的授权人(当时厦门建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出具相关声明表示从未授权**与中铁三局四公司签订工程合同。 综上所述,**在中铁海峡建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伪造中铁海峡建设公司的原公司印章及资质文件,慌称受厦门建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并以厦门建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直接导致了中铁海峡建设公司因此承担巨大金额的连带赔偿责任,并造成中铁海峡建设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按中铁三局四公司与**签订的合同总标的额的20%计算),并使公司多年积累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中铁三局四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厦门建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文与中铁海峡建设公司原有的“厦门建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章不一致,已有相应的鉴定意见加以证实。且中铁海峡建设公司也认为**的行为涉及犯罪并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也于2019年7月17日对中铁海峡建设公司被伪造公章一案立案侦查,案号厦公海(新阳)立字(2019)00469号。因此,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是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建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