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22日生,土家族,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审被告: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3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非侵权责任纠纷,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所诉该案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2012年6月22日在中铁四公司位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工地打工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伤害。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因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