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53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1567号宝新物流园A3-1-105。
法定代表人: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70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61000.0元,执行费231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