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5388号 原告:温州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青草湾一期5幢504-1。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果,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旸镇府前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