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5388号
原告:温州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青草湾一期5幢504-1。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果,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旸镇府前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