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302行审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住所地徐州市河清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宁,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地税三社征字[2016]804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徐地税三社征字[2016]804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缴的2010年9月至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累计71451.75元进行征收。该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经公告送达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徐地税三社催字[2016]804005号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10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被执行人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对被执行人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征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1451.75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文书送达公告、单位欠费情况及查询单位存款情况回执。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累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1451.75元,经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作出的徐地税三社征字[2016]804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征收决定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该局徐地税三社征字[2016]804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1451.75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育忆
审 判 员 王洪亮
人民陪审员 王再喜
二0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