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4执3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5889753W,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24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84万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
2、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线索。
3、对被执行人的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
4、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胜
审判员 张尊敬
审判员 周柯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