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申39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商初字第0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州真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迪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