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60号-2
原告: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61元,减半收取868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0.5元,由原告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武 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见习***
书 记 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