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60号-1
申请人: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1500000元或其它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明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1500000元或其它等额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武 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见习***
书 记 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