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391执1179号
申请人:****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如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上杨景乐园商务大厦8单元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鑫如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91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如兴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如兴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391执1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