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派莎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斯派莎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336号
原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512.5元,由******工程(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