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2843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新骏环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宋徐辉,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星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
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南,湛江路西。
法定代表人:谢修敏,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星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3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威海星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的位于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南,湛江路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鲁(2018)乳山市不动产权第0××5号】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私自转让、出售、租赁、
设立抵押等一切影响法院处置等情形。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