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7017号
原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徐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锦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士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浩然,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慧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