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3民初246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被告: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复元二路。
法定代表人:袁通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