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与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3民初246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被告: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复元二路。
法定代表人:袁通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