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3财保797号
申请人:***,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锦水长街(互联网小镇)14号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U6QY26F。
负责人:**嘉,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69号禧荣商业广场A-8栋101至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0167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光明大道3909号(市住建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77972924G。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查控被申请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万元,被申请人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