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684民初3005号
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93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婷,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9层908-7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盛大酒店7号楼消防恢复工程空调恢复部分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部分主体进行空调安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按照施工义务,于2018年初全部竣工,但被告自合同签订后至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要,被告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给付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款177660元;如逾期未付清,被告承担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的利息,付款同时原告给被告开具总额253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