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02民初6830号
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肖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婷,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壹通国际1601。
法定代表人:孙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68.3元(暂计算至起诉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继续计算),共2868.3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福山区铂悦府门店提供并安装中央空调,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000元,约定管辖地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安装义务、完成全部施工。但被告至2019年6月5日共向原告累计支付51300元,剩余2700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依法签订、合法有效,但被告无故不履行付款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前为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价值2700元的健身卡;
二、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二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