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02民初6829号
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肖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婷,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姜路17号新城国际7F。
法定代表人:孙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2026.65元(暂计算至起诉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继续计算),共81026.65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世贸广场门店提供并安装中央空调,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安装义务、完成全部施工。但被告至2018年6月22日共向原告累计支付161000元,剩余69000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另,本院根据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鲁0602财保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名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53510010122805682的账户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烟台新动力健身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烟台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000元、案件受理费913元、财产保全费1221元,共计71134元(已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二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马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