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2723号
原告: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街道中州西路270号科创园13楼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QAN39Q。
法定代表人:李淑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平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孟津区***金水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6945720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平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2元,由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