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色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泰诱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908号
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3号附2号7-1#,组织机构代码20287020-7。
法定代表人苏承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泰诱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亨林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罗敏。
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公司)与被告泰诱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诱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飞、人民陪审员王玉碧、人民陪审员宋春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绿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承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诱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色公司诉称,2013年8月21日绿色公司与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30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约定绿色公司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订购1750台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质保期为5年,货品交货时间为2013年9月20日之前,合同约定购买总价款为人民币52500元。绿色公司按合同约定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2013年11月8日和2013年12月19日三次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了购买1750台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的合同价款人民币52500元,绿色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前分批收到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1750台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并制作成同等规格的LED球泡灯,随后对LED球泡灯进行正常老化,老化中电源故障率达到16%。绿色公司将正常老化后合格的LED球泡灯产品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和江北区背街小巷安装了800余套,电源故障率达到15%。鉴于该批次电源故障率达到30%以上,故障原因为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工艺造成,属于质量严重不合格。2013年12月3日,经绿色公司与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关于30W球灯泡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的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编号为LS-XFX2013082101的《采购合同》终止,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合同全部价款费用;由绿色公司和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编号LSXFX2013110601的《采购合同》,订购1750台采用新工艺生产的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用以替换全部故障电源,绿色公司已经支付合同编号为LS-XFX2013082101的《采购合同》的全部货款转作为合同编号为LS-XFX2013110601的《采购合同》的全部货款;基于绿色公司和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合作关系,绿色公司不追究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LS-XFX2013082101的《采购合同》故障电源给绿色公司造成的声誉及LED球泡灯重复制作、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经济损失;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再次签订一单采购合同,由绿色公司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按30元/台的价格订购1000台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作为备用库存品,具体要求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绿色公司在2013年12月15日前分批收到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采用新工艺制作的1750台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并制作成同等规格的LED球泡灯,随后对LED球泡灯进行正常老化。老化合格后,绿色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前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江北区和南岸区背街小巷共安装了1680套LED球泡灯。该批次电源适配的LED球泡灯正常运行至2014年6月10日,LED球泡灯出现大面积故障,电源故障率竟到达13.4%以上,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批次电源故障率还在持续升高。经检测,故障原因为电源没有输出电压/电流或输出的电压/电流过低,造成适配的LED球泡灯不亮或亮度不够,该批次电源仍属于质量严重不合格。从2014年6月10日到2014年7月20日之间,绿色公司在珠海市天阳电器有限公司新订购400个电源用于更换维护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江北区和南岸区背街小巷共维护和更换了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235个。现查实,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变更为泰诱兴公司。绿色公司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泰诱兴公司向原告绿色公司支付双倍合同金额的违约金105000元;2.被告泰诱兴公司向原告绿色公司赔偿维护和更换235个故障电源所产生的人工费、措施费、机具费、运费及管理费共计94000元。
被告泰诱兴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6日,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泰诱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波变更为罗敏,原公司股东林波(出资比例90%)、刘媛(出资比例10%)变更为罗敏(出资比例100%),刘媛变更前后都担任监事。
2013年8月21日,绿色公司(甲方)与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30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其中约定:物品名称及规格: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数量:1750,单价:30元,金额:52500元,交货时间:2013年9月8日前,输出电压:DC55-70V,输出电流:DC400mA;交货时间及地点:本合同物品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于2013年9月8日前到货,交货时间以德邦物流或快递公司送货到绿色公司重庆公司或广东省境内指定加工厂后书面签收单据日期为准;按双方的约定以下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1.输入电压:AC90-265V/50Hz,输入端电源线为100mm;带防雷及浪涌保护,额定功率:30w,电源效率﹥84%,电源功率因素﹥95%,输出电压:DC55-70V,输出电流:恒流400mA,防护等级:IP65,输出端电源线为180mm,线的外径为2mm,内径为0.5m㎡;质保时间:五年;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本合同物品(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在正常条件(以电源出厂日期为准,使用环境温度-30℃-70℃)使用,物品质保期为五年,质保期五年内,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合同物品做以下品质保证及不良品赔付:1.物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五年内不良品比例在千分之五以内(含千分之五)属正常损耗,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在3天内免费提供相同数量的电源给绿色公司,由绿色公司进行维护和更换,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维护和更换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措施费、运费及管理费等费用;2.物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五年内不良品比例大于千分之五小于百分之十情况下,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在3天内免费提供相同数量电源进行维护和更换,并由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办并支付绿色公司维护和更换背街小巷球泡灯电源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措施费、机具费、运费及管理费等费用共计400元/盏(一般情况每更换一盏背街小巷球泡灯灯泡及电源、人工费200元/天,机具费、措施费等150元/天、运费及管理费50元/天);3.物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五年内不良品比例大于等于百分之十情况下,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3天内免费提供相同数量电源进行维护和更换,并由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支付绿色公司维护和更换电源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措施费、吊车费、运费及管理费等费用共计400元/盏;由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绿色公司本合同金额的全部电源款项,并保留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索赔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费用的权利;双方共同约定,绿色公司按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单位支付本合同货款,以下收款单位收到绿色公司支付的货款等同于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绿色公司支付的本合同货款,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开具本合同金额的普通发票给绿色公司,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单位的开票账户和账号如下:账户深圳市赛检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0001261XXXX,开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若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把物品交付给绿色公司,每延迟一天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按本合同金额15%的违约金支付给绿色公司;若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给绿色公司的物品经绿色公司检测没有达到本合同规定技术标准及要求,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按本合同金额双倍的违约金105000元支付给绿色公司;本合同经双方单位盖章和双方经办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与传真件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2013年8月27日,绿色公司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15750元。当日,深圳市赛检科技有限公司也向绿色公司出具金额为52500元的发票。
2013年10月25日,绿色公司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15000元。
2013年11月6日,绿色公司(甲方)和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30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110601),其中约定:物品名称及规格: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数量:1750,单价:30元,金额:52500元,交货时间:2013年11月26日前,输出电压:DC50-70V,输出电流:DC360mA;交货时间及地点:本合同物品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于2013年11月26日前到货,交货时间以德邦物流或快递公司送货到绿色公司重庆公司或广东省境内指定加工厂后书面签收单据日期为准;按双方的约定以下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1.输入电压:AC90-265V/50Hz,输入端电源线为100mm;带防雷及浪涌保护,额定功率:30w,电源效率﹥84%,电源功率因素﹥95%,输出电压:DC50-70V,输出电流:恒流360mA,防护等级:IP65,输出端电源线为180mm,线的外径为2mm,内径为0.5m㎡;变压器使用25的变压器,MOS管加大,所有原器件提高一个等级的质量;质保时间:五年;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本合同物品(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在正常条件(以电源出厂日期为准,使用环境温度-30℃-70℃)使用,物品质保期为五年,质保期五年内,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合同物品做以下品质保证及不良品赔付:1.物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五年内不良品比例在千分之五以内(含千分之五)属正常损耗,绿色公司在3天内免费提供相同数量的电源给绿色公司,由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维护和更换,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维护和更换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措施费、运费及管理费等费用;2.物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五年内不良品比例大于千分之五小于百分之十情况下,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在3天内免费提供相同数量电源进行维护和更换,并由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办并支付绿色公司维护和更换背街小巷球泡灯电源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措施费、机具费、运费及管理费等费用共计400元/盏(一般情况每更换一盏背街小巷球泡灯灯泡及电源、人工费200元/天,机具费、措施费等150元/天、运费及管理费50元/天);3.物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五年内不良品比例大于等于百分之十情况下,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3天内免费提供相同数量电源进行维护和更换,并由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支付绿色公司维护和更换电源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措施费、吊车费、运费及管理费等费用共计400元/盏;由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绿色公司本合同金额的全部电源款项,并保留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索赔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费用的权利;双方共同约定,绿色公司按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单位支付本合同货款,以下收款单位收到绿色公司支付的货款等同于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绿色公司支付的本合同货款,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开具本合同金额的普通发票给绿色公司,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单位的开票账户和账号如下:账户深圳市赛检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0001261XXXX,开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若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把物品交付给绿色公司,每延迟一天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按本合同金额15%的违约金支付给绿色公司;若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给绿色公司的物品经绿色公司检测没有达到本合同规定技术标准及要求,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按本合同金额双倍的违约金105000元支付给绿色公司;本合同经双方单位盖章和双方经办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与传真件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2013年11月8日,绿色公司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15750元。
2013年12月3日,绿色公司(甲方)和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关于﹤30W球灯泡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的补充协议》一份,其中约定:2013年8月21日,绿色公司和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30W球灯泡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按照合同约定,绿色公司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1750台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绿色公司将以上规格产品制作成同等规格的LED球泡灯进行正常老化,正常老化时电源故障率达16%,老化后绿色公司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江北区安装了800余套,电源故障率又达到15%。该合同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故障率总体已达30%以上,远超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中“品质保证及不良品赔付”规定第3条的品质要求:“物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五年内不良品比例大于等于百分之十情况下,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3天内免费提供相同数量电源进行维护和更换,并由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支付绿色公司维护和更换电源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措施费、吊车费、运费及管理费等费用共计400元/盏;由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绿色公司本合同金额的全部电源款项,并保留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索赔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费用的权利”,属严重不合格品,故障电源问题是因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工艺问题造成。因该合同批次电源故障问题严重,2013年11月6日,绿色公司和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30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110601),订购1750台采用新工艺生产的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作为该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批次电源的替换品。鉴于以上情况,双方经协商,就双方于2012年8月21日签订的《30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30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终止;二、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合同全部价款费用,绿色公司已付货款共计30750元作为《30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110601)货款(此合同总金额为52500元,除去已付15750元货款及本协议规定作为此合同货款的30750元,还有未付货款6000元);基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考虑,绿色公司不再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究因故障电源造成的声誉及LED球泡灯重复制作、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经济损失;绿色公司不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该合同批次全部1750台问题电源,该合同批次电源由绿色公司对其进行当地销毁;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再次签订一单采购合同,由绿色公司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按30元/台的价格订购1000台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作为备用库存品,具体要求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内容。
2013年12月19日,绿色公司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36000元。
2015年5月13日,绿色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审理中,吴先根作为绿色公司的证人出庭作证。吴先根系国家注册的高级光源和照明工程师,吴先根陈述,就本案所涉LED驱动电源,国家没有统一标准;本案所涉LED驱动电源的电源芯片没有问题,但主要问题是:1.制作工艺的问题。2.零件选择上的问题。3.检测不过关。4.与使用环境有关系。总体上本案所涉LED驱动电源存在问题。
绿色公司还陈述,绿色公司要求泰诱兴公司赔偿维护和更换235个故障电源所产生的人工费、措施费、运费及管理费共计94000元是根据《30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110601)中第四条第二款中约定,物品在正常使用下,五年内不良品比例大于千分之五小于百分之十情况下,乙方在3天内免费提供相同数量电源进行维护和更换,并由乙方承担并支付甲方维护和更换背街小巷球灯泡电源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措施费、机具费、运费及管理费共计400元/盏,具体为235个×400元=94000元。
庭审中,绿色公司还举示了其与珠海市天阳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26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及送货单一组,拟证明由于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供产品不合格,绿色公司将所有产品全部进行更换。
上述事实,有《30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关于﹤30W球灯泡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的补充协议》、《26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绿色公司和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30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S-XFX2013082101和LS-XFX2013110601)以及《关于﹤30W球灯泡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的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查明绿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货款,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理应按约向绿色公司供应合格的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通过《关于﹤30W球灯泡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082101)的补充协议》可以证实,绿色公司和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绿色公司所供应的产品故障率已达30%以上,且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绿色公司重新签订采购合同并且再次向绿色公司发送1750台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现绿色公司认为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再次供应的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并举示了其与珠海市天阳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26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及送货单一组证实其已对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供产品进行更换,且有国家注册的高级光源和照明工程师作为证人证实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供产品具有质量问题,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供应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1.输入电压:AC90-265V/50Hz,输入端电源线为100mm;带防雷及浪涌保护,额定功率:30w,电源效率﹥84%,电源功率因素﹥95%,输出电压:DC50-70V,输出电流:恒流360mA,防护等级:IP65,输出端电源线为180mm,线的外径为2mm,内径为0.5m㎡;变压器使用25的变压器,MOS管加大,所有原器件提高一个等级的质量;质保时间:五年”的标准,现绿色公司陈述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供应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并不符合上述技术指数,故在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应诉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绿色公司供应的1750台30W隔离内置防水恒流电源不符合《30W球泡灯电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XFX2013110601)的约定,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理应按约向绿色公司赔偿105000元。现查明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变更为泰诱兴公司,故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当由泰诱兴公司承担。
对于绿色公司要求泰诱兴公司向其赔偿维护和更换235个故障电源所产生的人工费、措施费、机具费、运费及管理费共计94000元。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泰诱兴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05000元,而绿色公司所要求的94000元也系因泰诱兴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要求的赔偿款。本院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功能,现绿色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人工费、措施费、机具费、运费及管理费等已产生94000元,而本院已主张的105000元已能够作为对绿色公司的补偿以及对于泰诱兴公司的惩罚,故本院对绿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泰诱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诱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绿色公司赔偿105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80元,由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2元,由被告泰诱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龙 飞
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
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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