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771号
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3号附2号7-1#。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秀琼,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宝源路亨林大厦9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小飞侠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龙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柯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