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色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渝0104行初50号
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3号附2号7-1#,组织机构代码2028702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联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樊彦,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冉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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