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5民初1948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祥,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解放东路98号1幢1层、2层。
负责人:苏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德军、朱磊,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徐州市先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水漫桥路西厂房9-104、105、206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第三人徐州市先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第三人徐州市先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刘 蕾
人民陪审员 陈 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权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