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先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05民初5068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解放东路98号1幢1层、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徐州市先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水漫桥路宏宇新岸线地下车库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本山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第三人徐州市先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高本山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