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菲。

被执行人:北京星河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路116号远策中心一层A12

法定代表人:王建芳。

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22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2 311.28元。本院于20204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情况、不动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招商银行账户存款2 048.8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账户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22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魏志斌
审  判  员   徐 辉

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