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异466号
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岩,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星河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路116号远策中心一层A12。
法定代表人:王建芳。
第三人:**,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博奥公司)与北京星河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汇装饰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中晟博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公司称,我方依据(2020)京仲裁字第0226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是星河汇装饰公司的原股东,在本案仲裁及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股权转让至第三人王建芳、魏微名下,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我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请求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中晟博奥公司与星河汇装饰公司仲裁一案,中晟博奥公司依据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京03执674号立案执行。
另查,星河汇装饰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股东**的出资方式是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期限为2040年1月1日。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公司以被执行人星河汇装饰公司的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为由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星河汇装饰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的出资方式是认缴出资,且认缴出资的期限为2040年1月1日,目前尚未到期,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高 可
审 判 员 王 朔
审 判 员 宫 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