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王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异469号
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董云菲。
委托代理人:张立岩,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星河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路**远策中心**A12div>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5月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星河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称,申请追加**为(2020)京03执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226号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3执674号。因被执行人北京星河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账面财产不足以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经查,根据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系被执行人公司现股东,尚未实缴岀资,但现在被执行人公司已出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仲裁所确定的债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0226号仲裁裁决。裁决生效后,北京星河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3执674号。
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北京星河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66.66万元,股东为**、魏微,**认缴出资数额为333.33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0年1月1日。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工商档案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北京星河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北京星河汇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的出资方式是认缴出资,且认缴出资期限目前尚未到期,故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请求不符合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为(2020)京03执674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 淼
审判员 孙宏磊
审判员 王 朔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哲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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