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与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3178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菲,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被告中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云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中晟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协议》已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2.中晟公司给付违约金427000元并赔偿损失44903.1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5日,***与中晟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中晟公司承包***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号房屋的装修工程;施工日期为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工程固定总价款为61万元,支付时间分别为签订合同后支付40%(24.4万元),工程进度到一半后支付35%(21.35万元),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13.25万元,剩余2万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协议第四条4.1.3条款约定:如果因中晟公司原因,其未按约定时间完工,每延误一个工作日扣除工程固定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协议签订后,***分四次向中晟公司支付装修款共计444000元,但中晟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工期,施工过程时断时续,现场经常没有工人,至原定的竣工日期时施工进度尚不足一半,已施工部分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另中晟公司的供应商找到***,***得知中晟公司并没有支付装修材料款或者少部分支付,中晟公司没有将***支付给其的工程款用于案涉装修工程。无奈,***于2021年6月15日向中晟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中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晟公司拒绝承担,故诉至法院。
中晟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2021年6月15日《装饰工程施工协议》没有解除,是***单方终止了合同,中晟公司也与***及其妻子多次沟通尽快来完成这个工程。不认可存在延误工期,中晟公司与***合作中也总是沟通,装修方案也有改动,后来中晟公司与***妻子联系派遣工人去安装,但是密码锁被换了进不去,没有说停工,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和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5日,甲方***与乙方中晟公司就北京大兴XX号房屋装修施工的相关事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施工日期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11月20日,装修内容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图纸施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款的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款为61万元。本工程的工程预付款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工程固定总价款的40%(即24.4万元),工程进度到一半,也就是水电改造完成后支付35%(即21.35万元),工程施工结束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尾款即13.25万元,剩余2万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如果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完工,每延误1个工作日扣除工程固定总价款的千分之五。
合同签订后,中晟公司对301号房屋进行装修。至2021年6月15日,中晟公司仍未完工,***通过微信与中晟公司沟通装修事宜过程中表示终止家装合同。
***于2020年8月30日支付15万元,于2020年9月22日支付94000元,于2020年11月12日支付10万元,于2020年11月25日支付10万元,共计44.4万元。
另,***提供装修工程协议及报价表一份,证明已另行委托XX公司完成301号房屋装修工程,为修复施工质量不合格处,***额外支出44903.17元。中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中晟公司认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与中晟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签约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施工日期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11月20日,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至2021年6月15日,中晟公司仍未完工,其行为构成违约,***有权解除合同。***通过微信通知中晟公司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晟公司已收到,故对***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该违约金数额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因此对***另行主张的损失,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与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60000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9元,由***负担7314元(已交纳),由中晟博奥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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