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17745号
原告:重庆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路29号A1幢9/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层。
法定代表人: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额退还原告重庆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