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执1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311民特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执行。
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311民申40号已受理被执行人***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被执行人***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311民特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景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