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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2061号
原告:四川三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40028797G。
法定代表人:罗正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明,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告:李洲生,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李菲,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四川县。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三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洲生、李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原告四川三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起诉未提供被告李洲生、李菲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洲生、李菲的送达地址,应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三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郝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