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7民初1503号
原告: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罗正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艺峰,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秦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