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正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艺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被执行人:四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秦凯,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0727执561号一案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原野
书 记 员 赵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