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巨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727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被执行人:四川巨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巨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巨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土地、房产、车辆、股权、林权、有价证券、到期债权、投资收益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扣押、提取(以88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蒋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原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