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5850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一村史家基56号。
法定代表人:李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孙军。
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90元(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拥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