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1037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美,徐州市鼓楼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煤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经济开发区奎河东路东,粮库北路南。
法定代表人:唐瑞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昭旸,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州***煤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朱红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丹璐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