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5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彩练,女,汉族。
被执行人:徐州奥瑞达煤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奥瑞达煤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12861.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615元,执行费156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奥瑞达煤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州奥瑞达煤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自觉交纳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已领取并书面确认;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徐州奥瑞达煤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20000元直至付清剩余案件款;执行费15695元由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115执35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