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水九龙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自来水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614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渝中区金汤街**。 被告:重庆九龙自来水实业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团结路**。 被告:重庆九龙自来水实业公司渝沙分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汉渝路** 被告: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龙腾大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自来水公司、重庆九龙自来水实业公司、重庆九龙自来水实业公司渝沙分公司、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罗 梅 人民陪审员  胡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