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614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渝中区金汤街**。
被告:重庆九龙自来水实业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团结路**。
被告:重庆九龙自来水实业公司渝沙分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汉渝路**
被告: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龙腾大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自来水公司、重庆九龙自来水实业公司、重庆九龙自来水实业公司渝沙分公司、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罗 梅
人民陪审员 胡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