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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0民初4381号 原告:邓某,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