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民初714号
原告: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工业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彭福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容会,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季华,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容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肖容会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先莉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陈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