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3221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跨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西路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056050440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庚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庚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8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和田县教育中心2#楼吊顶施工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和田县教育中心2#楼吊顶项目,贴面板按实际施工面积53元/m计算,纸面石膏板按实际施工面积62元/m计算,付款方式:原告材料进场,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原告施工完总面积的50%,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总工程款的50%;总工程经建设方组织竣工验收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80%,余下款项在总工程完成审计后一次性支付完毕;和田签订当天原告即进场施工,2017年6月29日完成项目施工,总计工程款830424.6元,截止到2022年5月被告向原告总共支付了工程款746424.6元,还有84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相关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庚建公司辩称,根据原告与我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审核单》(2017年11月29日),和田县教育中心2号楼根据工程量和合同单价计算出,工程款总计为514985元,按原告自述的已收到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746424.6元,为此该项目我公司已不欠原告的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地上进行施工,且双方还有其他工程的合作,案涉工程总价51万元左右,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746424.6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庭审中的诉辩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并未向本院举证相关证据,且案涉工程价款为510000元左右,被告已实际支付原告746424.6元,双方对此都无异议,故案涉工程款应当已经结算清,双方如还有其他纠纷可另案起诉。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