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4493号
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75316448P),住所地新昌县梅渚镇新梅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建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锡泉,男,公司职员。
被告:**新,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以需核实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潘晓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