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4330号
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75316448P),住所地新昌县梅渚镇新梅大道**(浙江新昌县中亚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朱建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锡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月8日出生,住新昌县。
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南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婷士
书 记 员 张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