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广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航天嘉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电力底商2-9上。
法定代表人:王高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洪,哈密垦区干坎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航天嘉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高新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毛亚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特921号民事裁定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广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航天嘉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3600元,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过调查走访被执行人公司未正常经营,办公区内无人值守,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车辆、工商、无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陈薇薇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