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201民初5995号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电力底商2-9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密垦区干坎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北郊路北侧***家12#-3-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华威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5-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新疆航天嘉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南部工业园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新疆德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商贸公司)、北京航天华威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华威公司)、第三人新疆航天嘉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嘉澳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天华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天嘉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追加被告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10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836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3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保全费856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特9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但第三人一直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发现新疆航天嘉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实际偿付能力。第三人无实际经营场所,且长期资不抵债,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现请求被告作为第三人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德成商贸公司辩称,两被告系第三人的股东,出资方式为认缴。第三人系由被告航天华威公司掌控公司公章和管理实际经营。我公司已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因第三人公司公章不在,无法申请破产,第三人现在已具备破产情形。 被告航天华威公司辩称,航天嘉澳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我公司认缴期限未到,股东尚未违背认缴承诺,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原告无权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记载股东出资期限属于公司章程的公示信息之一,原告在与第三人进行相关交易前,完全可以就其公开信息进行了解,故原告应当自行承担因其已知信息而产生的风险,不应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人航天嘉澳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述称,我公司作为被执行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提前到期仅限于公司破产及解散清算的情形,除此之外,不应提前到期,不应对法律扩大解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公司与航天嘉澳公司经司法确认的(2021)新2201民特921号民事裁定书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一、航天嘉澳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83,6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付清;二、航天嘉澳公司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3,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航天嘉澳公司向***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856元。因航天嘉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新2201执108号。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车辆、无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2022年3月15日本院作出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本案被告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作出(2022)新2201执异71号裁定书,驳回申请。 航天嘉澳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终本案件两件,案涉金额为1,138,354元、83,600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对航天嘉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另查明,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中航天嘉澳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信息载明,航天嘉澳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4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700万元。股东为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认缴5,457万元、5,243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航天华威公司和德诚商贸公司作为股东,在航天嘉澳公司的债务已经确认并经强制执行,经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形下,股东航天华威公司和德诚商贸公司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现本案所涉有关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航天嘉澳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破产之情形,但该公司并未申请破产。在航天嘉澳公司未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应同时对航天华威公司、德诚商贸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在其各认缴自出资额范围内,并扣除其已经完成出资后予以限定。现航天华威公司、德诚商贸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出资义务,故德诚商贸公司应在5,243万元范围内,航天华威公司应在5,457万元范围内对航天嘉澳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追加被告新疆德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华威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2022)新2201执10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新疆航天嘉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243万元、5457万元范围内向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被告新疆德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华威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徐      钥 人民陪审员 赵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