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寇祎娜,女,199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寇祎娜申请执行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伊区劳人仲字(2022)1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0元。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不动产、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提出案款已经在立案执行前履行完毕,经过询问申请执行人陈述已经履行完毕。其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案款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2201执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