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航天嘉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异7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电力底商2-9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密垦区干坎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航天嘉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高新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53号院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北郊路北辰**12#-3-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新疆航天嘉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嘉澳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2022)新2201执10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10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航天嘉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后作出(2021)新2201民特9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航天嘉澳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贵院强制执行后该公司无实际偿还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2022)新2201执10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公司与航天嘉澳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被执行人航天嘉澳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1)新2201民特9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航天嘉澳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83,6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付清;二、航天嘉澳公司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3,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航天嘉澳公司向***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856元。因航天嘉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新2201执108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车辆、工商、无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新2201执10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中航天嘉澳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信息载明,航天嘉澳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4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700万元。股东为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认缴5,457万元、5,243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 以上事实,有(2021)新2201民特921号民事裁定书、(2022)新2201执108号执行裁定书、航天嘉澳公司企业档案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其认缴出资尚未届期。申请执行人***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航天嘉澳公司的股东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应提前认缴出资的法定情形,故对其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航天华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德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2022)新2201执10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玉    福 审判员 柴  国  勇 审判员 覃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娜非沙多力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