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破申4号
申请人: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区九泾路B-3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岳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胜,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李塔塔闵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鑫,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查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通知了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9月1日,2021年10月14日进行了听证。
申请人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松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资不抵债,故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第一,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被申请人已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根据资产负债表,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第二,被申请人尚有数笔债权可以实现,其金额大于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被申请人作为原告在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案外人宿迁XX有限公司,案号为(2020)苏13民初82号,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判令案外人偿付被申请人工程款及相关费用近2300万元。且被申请人在该案中申请了财产保全,作为首封债权人已查封了案外人的相关债权,具有较大可能得到清偿。目前该案尚未生效,正在二审中,待案件结束即可进行执行。第三,被申请人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亦在积极承揽业务,以清偿相关债务。
本院经审查,确认以下事实:本院作出的关于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沪0117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令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质量修复费用29,354,680元、质量鉴定费870,570元、人工配合费13,415元,相应诉讼费用432,993元由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付款义务,故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因被申请人申请将该案债务与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相抵,本院以书面方式告知互负债务部分予以抵消,该案被申请人还需承担的债务为剩余本金12,190,210.61元、自2019年8月26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79,590元。本院除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两辆汽车外,未能查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上述该案外,本院未有其他由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为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起诉案外人宿迁XX有限公司,案号为(2020)苏13民初82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案外人宿迁XX有限公司偿付被申请人工程款22,384,481.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垫付费用640,098元。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其中,2021年8月2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出具财产保全结果及期限告知书,告知冻结案外人宿迁XX有限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的债权19,990,000元。
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由北京XX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一份,其中资产负债表显示,其总资产在2021年7月31日为205,105,597.39元。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方符合破产程序受理条件。根据本院审查情况,尚不足以确定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理由如下:首先,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被申请人已在听证过程中提交审计报告,载明其总资产大于负债,该审计报告系由北京XX事务所(普通合伙)正式出具,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审计报告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纳,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其次,被申请人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被申请人虽未能清偿对申请人的债务,但根据其提供的(2020)苏1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支持了其对外债权22,384,481.71元,被申请人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该债权数额高于申请人的债权数额,也尚未经过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具有清偿的可能性。故本院难以认定其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难以受理。申请人可继续对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故意逃避执行行为的,亦可在执行程序中予以主张,经查实后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关于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顾政文
审判员 郝祥明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