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38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系***妻子),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沪0104民初33839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233.98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建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天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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