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3839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系***妻子),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诉讼费合计5,025元,由***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孙建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天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